协会章程
服务政府、服务企业、服务社会、服务居民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常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各家庭服务业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,组织经验交流,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,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坚持为民、便民、利民的原则,促进全市家庭服务业健康、协调、有序地发展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金汇大厦5楼。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,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。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(二)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、政策,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,促进常州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。
(三)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参与制订行业标准,协调服务价格,监督服务质量,维护行业信誉,促使家庭服务业向标准化、优质化、规范化方向发展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。
(四)组织家庭服务业的学术报告和家庭服务业的管理经验交流。帮助培训员工,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。
(五)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(六)提供常州家庭服务行业市场信息,编辑出版相关会刊资料。
(七)了解、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、新动向,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、交流和合作。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、国际水平迈进。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。
(八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 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,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视的工作报告
(七)决定名次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以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%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坚持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;
(三)积极参与协会活动;
(四)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 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(八)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二十八条 经负责人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,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4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